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行政处罚业主单位、还是运维单位?
北京市首都功能核心区“安宁城市”建设与管理高级研修班
本案例及其解读仅为法律学习交流之目的,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编者按
今天未来之璐分享两则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案,分别发生在深圳市和湖南永州市,都是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典型执法案例。
两案均为运维单位实施弄虚作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处罚的主要依据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两案相似度极高,但是,两案的处罚对象却南辕北辙:深圳一案指向了运维单位,永州一案则指向了排污单位。
朋友们,你们怎么看?
如果有兴趣,可以读读这篇文章——在线监控出问题,企业和第三方各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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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行政处罚业主单位、还是运维单位?
深圳市澳洁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废水处理站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信息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日期:2021-11-30,
梗概:日常检查发现部分企业为了逃避监管,仍存在对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为了充分发挥在线监控作用,有效打击数据造假行为,切实增强两法衔接震慑力,大力查处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一、案情简介
(一)主办机关: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
(二)案件来源:视频监控
(三)违法行为类型:利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具体表现形态:2021年5月,龙岗管理局通过“577工程”视频监控回放,发现坪地街道某工厂由深圳市澳洁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废水处理站操作工人利用档板遮挡在线监控探头,导致在线数据不能正常记录和传输,存在在线数据弄虚作假嫌疑。
对此,执法人员立即组织开展检查,通过核查该企业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维护记录台账,调阅在线监控数据,并将现场端数据与监管平台数据进行比对,查实了该企业在线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在视频监控记录等铁证面前,当事人对相关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12.5.1裁量标准,对深圳市澳洁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25万元。当前正按两法衔接要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三、案件启示
(一)动真碰硬,让科技监管作用落到实处。查处在线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既要有坚决的执法查处决心,也要有足够的技术力量保障。只有敢于动真碰硬,才能形成有效打击,扭转“科技监管只是摆设”的观念,真正让科技监管的作用落到实处。
(二)两法衔接,坚决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本案查处过程中,进一步加强了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的联动,加强了两法衔接过程中的探索与磨合,为后续的联合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动积累了宝贵经验。
湖南省永州市某垃圾填埋场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案
信息来源:
一、案件特点
该案为运维人员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由排污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的典型案例,
二、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1日,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宁远分局对宁远县某垃圾填埋场开展现场检查。该垃圾填埋场由宁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运行管理,水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湖南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营。
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该填埋场存在废水自动监控设备标定校准校验记录本与水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电子存储记录中校标信息不一致、多次使用低于设备检测下限的质控样浓度进行检测等问题,执法人员立即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询。
经查,从2021年8月底至2021年11月初,运维人员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质控样测定,将水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集的废水水样COD、总磷、总氮、氨氮和pH值等监测数据直接抄写至废水自动监控设备标定与校验记录本上,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运维人员还存在未对质控样留样、保存、记录原始数据的行为,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和溯源其真实性。
三、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结合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排污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0万元,并将相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
四、典型意义
1.充分运用非现场和现场执法手段。执法人员紧盯在线监控数据和台账记录,全面、细致查找违法排污线索,不放过一点蛛丝马迹,精准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进一步督促排污企业增强了法律法规意识。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对本案依法查处,进一步强化排污企业环境保护责任意识,督促企业依法履行主体责任。
3.警示和提醒排污企业或第三方运维公司的法律责任。不能以双方因订立民事合同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对抗行政法律关系,不能因有偿委托专业第三方公司运维,就一托了之,放任不管。由此造成的行政处罚、信用受损等法律后果,仍应由排污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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